乱占耕地十不准 八不准限制乱占耕地
应该是八个不准,十个一律。
“八不准”
①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;
②不准强占、多占耕地建房;
③不准在流转、买卖的耕地上违法建房;
④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;
⑤不准巧立各种名目占用耕地违法建房;
⑥不准违反“一户一宅”规定占用耕地建房;
⑦不准非法出售,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。
⑧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。
“十个一律”
一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,一律依法拆除,限期恢复耕种条件。
二是强占多占耕地建房、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、违反“一户一宅”规定占用耕地建房,一律按照非法占地依法处罚。
三是买卖、流转耕地违法建房,一律实行“双惩处”,既追究转让方责任,又追究受让方责任。
四是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,一律不予登记,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依法处理。
五是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,一律实行“双追究”,既追究违法审批者的责任,又依法追究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。
六是“八不准”之外的其他乱占耕地建房,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理。
七是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,坚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。
八是乱占耕地建房涉嫌犯罪,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九是不听制止顶风违法,一律从严处罚和问责。
十是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执法不力,一律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。